

2001年印度新竞争法(The Competition Bill 2001)篇幅很长,共9章, 64条,主要条文之下还有众多的款项。第一章为序言,主要是关于法案的名称,适用范围,生效时间以及一些主要概念的界定,如“兼并”、“协议”、“消费者”、“企业”等等。
第二章包括第3条到第6条,是法案的核心部分,其内容是关于禁止限制竞争协议,禁止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,以及对企业联合的限制的规定。
第三章规定设立印度竞争委员会,该章共十条,其内容涉及印度竞争委员会的建立、地位、其主席与委员们的任免、任期、职业限制,委员会主席的管理权等的规定等等。此外,在这一章中,法案规定政府可以依法设立执行局,以协助和监督印度竞争委员会的工作。第四章规定了印度竞争委员会的任务、权力与功能。第四章从18条到4O条,一共23条,是2OO1年竞争法中内容最多的一章。依据该章的规定,印度竞争委员会(CCI)有权依法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、对市场竞争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企业协议、企业联合、以及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进行调查。并且规定CCI在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裁决时,必须组成合议庭评议,同时规定了合议庭的组成、工作程序、裁决的作出以及有关机构对它的监督等问题。
第五章规定的是政府执行局的任务。这一章仅第41条一个条文,规定了政府执行局的任务主要是在CCI有需要时,对其工作予以协助,并且规定了执行局的有关权力。第六章为罚则的规定。主要规定如有违抗CCI和执行局的命令和裁决的行为,或拒不提供证据,或伪造证据时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。
第七章“竞争之维护”。该章有三条规定,指出政府在制定竞争政策时应向CCI进行咨询, CCI应当在60日内提出自己的咨询意见,但其意见仅供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予以参考,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。该章还规定CCI应采取措施提高公众的竞争意识,并将相关的竞争知识向竞争者公布。
第八章经费和审计。根据该章规定,印度应建立一个“竞争基金”,并规定了该基金的来源、用途及其审计。
第九章杂则。该章主要规定了竞争法的适用除外制度,政府对于竞争委员会的优先权问题等一些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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